English

她为何未获赔偿

2003-03-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夏女士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了。几个月前,她发现丈夫和一个外地来京做生意的女子关系密切,追问时,丈夫承认了与那名女子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夏女士立即到法院起诉离婚。当时,夏女士只求尽快解除精神上的痛苦,对于财产及赔偿等问题则没有任何要求。

离婚后,夏女士越想越不是滋味,她觉得离婚的过错不在自己,前夫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于是,几天前,夏女士再次走进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夏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前夫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因此,夏女士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接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夏女士后悔不已。(《北京日报》2003.3.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