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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药应不应看说明书

2003-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11月26日,14周岁的郭成(化名)因发烧、咳嗽到杭州市中医院就诊,经胸透诊断为支气管炎,李医生即为其开了一些注射药物和口服药,其中有“巴沙”。

然而,郭成吊瓶服药3天后体温都没有下降,第四天反而出现了头昏、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症状。郭成再去该医院治疗,发现白血球下降到了1700(正常值应在4000-10000)。

郭成的父母对李医生开的药详查了一番,发现“巴沙”说明书上标明的“不良反应”就有“会降低人体白细胞”,并提醒,由于对未成年动物可致关节病发生,因此18岁以下患者禁用,他们要求医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李医生感到委屈,他认为“巴沙”(司帕沙星片)属第四代喹酮类药物,抗菌效果好。且郭成已经14周岁,一般的儿童慨念应是6周岁至12周岁,而自己从专业药书上得到的知识是,12岁以下儿童禁用该药,因此,自己给郭成开“巴沙”并没有过错。而且,药品说明书置于药品包装盒内发给患者,医生无法获得药品说明书。院方也认为,病人在服药时理应详细阅读药品说明书。

患者家属认为,医生针对病人的病情开药,掌握所开药的功效和禁忌是一种绝对义务。患者家属所委托的律师贾明认为,药品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医生不承担告知义务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服处方药一般要遵医嘱,这里面就包含了医生的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患者是文盲呢?(《南方周末》20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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