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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热点:保护私人财产

2003-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修改宪法以保护私人财产是大家共同的热点话题。

“1999年修改宪法大大提高了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但保护公共财产的第十二条和公民财产的第十三条并未修订。”在工商联小组讨论时,对保护私人财产的呼声是最大的。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说:“保护公共财产的条款,前有神圣不可侵犯之定性,后有禁止性规定,而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款则没有这样的表述,依然体现了以所有制区别对待不同财产,财产保护上公有高于私有。”

徐冠巨认为,执法力度也有差别,国有资产、外资遭到侵害时,有关部门执法严明,打击到位。当非公经济遭到侵害时,则保护不力。

厉以宁说,“其实完善私人财产的保护,首先有利于公有经济的发展。”一、经济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缺少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社会市场秩序是不可能正常的。二、今后大多数将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有公、也有非公,你无法设想在这个企业中只保护公有财产,不保护私有部分。三、公有制企业改革有很多困难,需要民营企业帮他吸纳下岗人员等,你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公有制企业改革的路上将困难重重。(《北京青年报》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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