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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有时限规定

2003-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没有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申请调离,原单位同意,还给我出具了有关手续,让我于1998年6月到新单位上班。2000年8月,原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我写了答辩书交仲裁委,但仲裁委一直没有通知我开庭。2003年2月16日,我突然接到仲裁委的仲裁开庭通知,要求我去参加庭审。请问:仲裁委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韩先生

专家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原单位与您的劳动争议早在2000年8月已经立案,直到现在,仲裁部门才通知您开庭审理,显然违反了规定。(《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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