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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少年立法早完善

2003-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从事少年犯罪审判工作已16年了,感触最深的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的未成熟性,决定了未成年犯罪和成人犯罪动机有本质的不一样。比如抢劫罪,虽然都是采用暴力手段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但未成年人的抢劫目的往往比较简单。我判过的一个少年,问他为什么抢别人的鞋?他说:“阿姨,你看我个子有多高,我很想成为像美国篮球明星乔丹那样的人,所以特别喜欢打篮球,打篮球鞋子多重要。”他是想穿好鞋打篮球,可爸爸妈妈都下岗了,买一双鞋很贵,没钱买就去抢。

根据有关统计,开始犯罪的年龄越小,再犯罪率的危险性越大。严重危害社会的惯犯、累犯有七分之六是在小的时候就品行不良,甚至有违纪违法劣迹的人。如果把未成年人的工作做好了,在未成年人中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少年犯罪和犯罪少年的矫治工作,那么从理论上看,国家就可以减少七分之六的犯罪人。

在审判工作中,我迫切地感受到我国应当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实体法和程序法,进一步推动我国少年法庭工作全面深入地发展,与国际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接轨,使大批犯罪少年健康地回归社会,这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和对少年的刑事立法。(《人民政协报》2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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