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输血染“丙肝”医院赔十万元

2003-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2月2日晚,李某到广东省高州市某镇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诊断其为重度贫血,当晚,该院从一卖血者身上抽取了500毫升血液后直接输入李体内。随后,李出现全身皮疹、厌食症状。后经医院确诊,李感染丙肝病毒。随后,镇医院一次性补偿人民币6.8万元给李某。

李某认为,医院赔偿6.8万元不能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遂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18万元、营养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日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镇医院因违规采血致输血者李某染上“丙肝”,共赔偿李某11.7万元。(《广州日报》2003.3.12)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