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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警察组织卖淫案在豫宣判

2003-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初,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崔要东经人介绍,认识了许昌县妇女岳会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00年6月,得知“经营”卖淫嫖娼的生意“容易挣钱”,岳会华就向崔要东提出办个美容美发店,崔要东同意了。2000年8月先在新郑市洧水路开办了一家“港妹美容美发店”,此后为扩大“生意”,又先后在新郑市人民路、电力宾馆四楼办起了“港妹美容美发店”、“美容美发厅”。

他们制定了严格的“出工”制度:服务小姐不发工资,“特殊服务”每人每次向嫖客收取嫖资100元,老板提成30元。崔要东吃住在店里,并常给在他那儿卖淫的小姐“面授机宜”:“在这儿干很安全,如果被公安局抓了,嘴要紧点,不要承认,过24小时就得放人。”

被害人何某某说,2000年8月的一天,因为她在味美思饭店打工时卖淫,被新郑市城郊派出所抓走。当晚,崔要东和一个瘦男子把何某某领到城郊派出所的一间办公室内,把何某某强奸了。

经郑州市公安局查实,从2000年8月至2001年4月,崔要东和岳会华先后组织16名妇女在他们所开的“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

另一名民警李明松看到崔要东开始“发财”后,经人介绍,2000年5月认识了黑龙江妇女莫长红,承包了一家美容美发店,也开始了他的组织卖淫活动。李明松曾先后两次带着莫长红开着警车到郑州劳务市场招募卖淫小姐。

李明松和崔要东在同一单位上班,二人对各自的“生意”都心照不宣,还经常互换“小姐”。

3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警察组织卖淫案做出一审判决:崔要东、李明松两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其他4名同案犯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北京青年报》2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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