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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与农村税赋

2003-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农村税赋:一个历史难题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农民负担问题曾是历代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自身的统治,历代统治阶级都试图通过改革农村税赋来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出发点不同,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税赋重的问题,反而形成愈改愈重的怪圈。如何走出这一历史的“怪圈”,成为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深感困惑的一个难题。

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1610-1695)是研究农村税赋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总结了唐朝以来的农民税赋情况。他认为: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到了明朝和清朝,每一次税赋改革都如此进行。

就这样,黄宗羲揭示了一个历史现象,即:历史上每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后人把这种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

回顾历史是为了告诫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负担的变动几起几落。在国家明令减轻农民负担后,短时间内会出现农民负担下降的局面,但很快又会出现反弹。进入九十年代,农民负担总体呈上升趋势。当前,农民负担沉重的主要根源在于:

1.农村地方政府巨大的支出压力,是农民负担不断膨胀的原动力。由于乡镇政府还承担着许多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任务,这些任务往往与农民的利益相冲突,执行起来便遭到农民的抵制。乡镇政府为完成任务只好增加工作人员,导致农村地方政府的机构、人员不断膨胀,维持其运转的费用也越来越高,这笔沉重的支出便只有向农民去征收。

2.农村税外收费缺乏有效约束机制,是农民负担沉重的催化剂。长期以来,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的结果,使广大农村基层政府的公共支出入不敷出,只能采取税外收费的形式加以弥补。

3.农村财政分配体制混乱,导致农村基层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往往是有事权而无财权。无钱办事,只好向农民伸手。

4.农村政府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膨胀,多方伸手,损害农民利益。如农村少数基层干部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超出本地财力,大兴土木;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农民伸手;为了达到上级部门强行下达“达标升级”指标,只得向农民强行收费;部分乡村干部腐败,千方百计找“点子”向农民乱收费。

5.平均分摊的农村公共支出筹集制度,使一部分低收入农民的负担问题更加突出。如“三提五统”的“高压线”是不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由于这是以乡或村为单位计算的,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那部分农户的负担,就有可能超过这个“高压线”。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几点结论:要解决农民负担沉重问题,一是要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二是要大力精简农村政府机构,釜底抽薪,切断农民负担激增的根源。三是改革、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四是减少农民的各种税外负担。五是在制定农村税费政策、措施时,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特点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中国财经报》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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