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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可简化审理

2003-03-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有关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能适用简化的审理方式。

“简化审理”出台,对进一步强化庭审职能、确保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娱乐信报》20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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