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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时工”渎职也追究

2003-03-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5岁的郑秀华原是一个村民,1992年被南京某县法院城关法庭聘为临时工,并自1993年起被安排参与办理简易民事案件。2000年11月17日,因受害人举报,县检察院以郑秀华涉嫌枉法裁判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县法院以郑秀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渎职犯罪主体为由,判决郑秀华无罪。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郑秀华这样的“政府临时工”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有渎职行为时,一般聘用单位都是以罚款或开除等方式进行内部处理。另据有关部门统计,前几年,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达500多万人,近几年虽经精简,但人数仍有200多万。从1997年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计接到全国各省级检察机关有关“政府临时工”渎职犯罪案件有好几十起。

一些司法人士表示,如果仅因为主体不符合,就不能按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国家司法则出现真空,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在百姓中上会大打折扣,这显然有悖立法原意。

去年年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解释》首次将我国《刑法》中有关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明确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不久,包括南京在内的全国检察机关纷纷对所辖范围的“政府临时工”进行普查。(《城市晚报》200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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