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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跨国投诉维权成功

2003-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8月,天津市两名游客随旅行社赴新加坡旅游。在一家商店,销售人员向她们推荐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自动照相机,并按动快门指着发出的红光说,相机具有红外线功能,在黑暗中也能拍出绝佳的照片来。张女士便买下了这台相机。

新买的相机很快就派上了用场。从新加坡到马来西亚,张女士、黄女士拍了不少照片,希望能把旅途的美好记忆带回国。

然而,希望中的美好记忆却变成了“灰色记忆”。回国后冲出那些照片时却看到,所有的影像都是模糊不清的。找出相机说明书才发现,没有产地日本的字样,当初演示的“红外线灯”原来却是“防红眼灯”。

与此同时,她们已付订金等待新加坡珠宝公司寄送的3件祖母绿饰品,也似乎变得遥遥无期。

张女士和黄女士实在不甘心。在一名律师的建议下,2002年10月她们提笔给新加坡旅游局局长写了一封信,讲述了自己的旅游遭遇,要求退掉相机,及祖母绿饰品的订金。

2002年11月底,张女士委托处理相关事宜的刘洪杰律师收到了新加坡旅游局局长吕义写来的回信。信中告诉张女士和黄女士,经协商,两个商店已答应了张女士和黄女士提出的要求。

带团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帮她们将照相机及3张祖母绿饰品的订货单带去狮城,带回了照相机的退货款和祖母绿饰品的订金。

经办此事的刘律师说,中国的公民和其他任何国家的公民一样,在任何地方都享有应该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利,维权的途径也是很多的。比如,消费维权可以向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类似我国消协的部门投诉,也可以由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出面委托当地的律师在当地以诉讼的形式讨说法。(《今晚报》20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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