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警惕司法权地方化

2003-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保一方平安”、“促进一方经济发展”的提法已流行多年,但我却一直难以接受,不禁发问:一个地方法院,难道只对“一方”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吗?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决定了司法权不能分割为全国的、地方的、普通的、专门的。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专门法院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不是“地方的”或“行业的”审判机关。一个地方法院或专门法院的职能作用,既表现在维护一个地方或一个领域内的社会治安,促进一个地方或一个方面的经济发展,也表现在维护国家的社会安定,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

一个法院作出的正确司法裁判,有的有利于“一方”的经济发展,有的则利于“另一方”的经济发展。如果硬是要求地方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判都有利于“一方”,而不允许有利于“另一方”,“肥水不外流”,那还谈得上司法公正吗?

片面地强调审判工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背后隐藏的往往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当地利益,不惜损害另一地利益,置国家全局利益于不顾。这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导致司法程序的混乱,司法权威的遭贬。(《人民法院报》2003.3.24)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