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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

2003-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厂长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447万元。

两者相差300多万元,原因何在?原来是双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

2003年3月24日,美亭化工厂厂长杨春庭走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行政不作为。

这种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懈怠行为,不但引起广大被拆迁人的愤怒,也引起当地司法部门的忧虑。一些居民透露,区政府故意不修改是与民争利。江宁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就法律适用问题也感到棘手。

就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克佃认为:南京市杨春庭的这个起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虽没有先例,但重要的是公民行政诉讼意识的提升。如果此案最终能有一个法律结果,将会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北京大学行政法专家湛中乐认为,公民起诉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通过行政诉讼改变政府的这种懈怠行为,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法制日报》20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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