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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身权不可相提并论

2003-04-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老汉悲哀地说:“俺孩子的命咋还不如一条狗值钱?”

其实,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狗的生命权就是狗主人的物权,数万元的狗已不足为奇。但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的赔偿范围是“法定”的,法律规定只能赔偿你这么多。

广东番禺市有个打工仔,因发生工伤事故失去了一只手,当他向老板提出20万元赔偿时,老板持惊讶状:“在我这里死个人才赔6万,你那一只手咋值这么多钱?”现实生活中,当人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最终只能以经济补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时,一些人对“人的生命价值”产生怀疑。如今一些企业灾祸频生,如矿洞塌方、瓦斯爆炸等等隐患,在一些黑心老板的心里早已有了一杆秤——与其花大钱买安全设施,还不如赔几个人命钱合算。

上述种种情况,不仅需要人们以正确的观念来对待,不可将物权和人身权相提并论,也不该单纯以赔偿金多少来衡量人身权利的价值。然而,此类问题也值得引起立法者对如何界定物权和人身权的关系,以及如何对不同类型的人身权利建立多层次、多方位保护体系的思考。

(《上海法治报》20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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