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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引发故意杀人,死刑

2003-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3月10日下午,北京房山区徐广强,驾驶无牌照、刹车失灵且超载的农用运输车行驶时,将行人张保娃撞伤。徐和同车的刘振花、杨志刚把受了伤的张保娃抬上车,却不带其去医院治疗,反而开车到河北琢州、固安交界处,3人一同将张保娃活埋后开车逃跑。

当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破获此案。徐广强等3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徐广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徐广强认为自己只是交通肇事,不是故意杀人,提起上诉。法院再审认定,肇事现场与最近的医院相距不过1.7公里,徐广强等人不积极抢救伤者,而是合谋埋人,故意杀人事实清楚。(《生活时报》2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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