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3·22”矿难法制权威被漠视的后果

2003-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山西“3·22”矿难的死亡人数已经达到60人,还有十几人下落不明。与此相对的,新疆巴楚地烈度9-10度,达到了地震破坏的高限度,地震造成了4.4万间房屋倒塌,有6000余人埋在废墟中,然而,经过奋力抢救,仅有267人丧生,中外专家都称:“这么强的烈度,这样低的死亡率简直是个奇迹。”

天灾不能避免,而人祸可以避免。两个不同地点的新闻都让人产生强烈的震撼,体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度。自今年2月份以来,吕梁地区发生了三起煤矿安全事故。有关人士说,业主孟兆康是很有“背景”的。总有那么一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财产权,无视他人的生命权。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一方面的原因,而另外的原因恐怕在于他们有着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背景”,他们有着可以无视法制权威存在的资本。

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规定,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刑罚显然不足以达到威慑的作用,而有关领导放任这种事故发生的行为更多的是接受纪律和行政的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加重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让广大的矿工的生命权有着更足够的保护。(《北京法制报》2003.3.3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