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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如何表述“保护私人财产”

2003-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广东的39名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宪法应明确规定“私人财产与国有资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鄢烈山在2003年3月26日《中国经济时报》上撰文认为,要求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神圣”之类词眼上“攀比”却没必要。他引述持同样观点的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的话说:不少国家在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之时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宪法;但是“二战”后,又纷纷修宪或重新制定宪法,取消了这样的字样。这些国家对财产权的规定有三个共同特点:一、保护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即不把财产权绝对化;二、宪法对私有财产作出各种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三、在必要时,政府可依法有偿征收私有财产。

鄢烈山认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是有借鉴价值的。该条宪法修正案涉及财产权的表述如下:“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里没有“神圣”之类夸张的用语,只有两条原则贯彻其中: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二是公平的原则,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这样的涉财条款十分管用。中国的老百姓,比方说城镇中被圈定的拆迁户,若问他们需要怎样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他们不就是期望实现法治和公平这两条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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