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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风波中的权力尴尬

2003-04-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公布了40家涉嫌虚假宣传的“世界名牌”和违规“中国名牌”、“中国公认名牌”名单后,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某些企业涉嫌以“名牌”名义进行“虚假”或“无根据”宣传的事,几乎都发生在2001年,而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当年已经完成了调查取证,为什么两年多以后才来公布?看了半天,我才有所醒悟:原来该促进会是2001年9月公布第一批“合法的”中国名牌产品的,而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新一轮评选之前公布两年多前的一个调查结果,有关方面是不是另有深意?

其次,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是挂靠于国家质检总局的单位,由政府部门、中央新闻机构、经济学家、名牌企业和科技界等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同时,促进会在国家质检总局又设有常驻机构,会长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兼任,秘书长由总局任命。而有权颁发“中国名牌”这一称号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也同样具有社会团体的性质,但同样有个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内部。

这么说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同一个父亲的俩哥们儿”。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自家去评选“真名牌”,自家又去打“假名牌”;自家制定名牌标准,自家又执行名牌标准;自家设定权力,自家又去执行这个权力。这样就完全有可能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可以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两个机构,都具有半官方半民间的性质,难免可能出现这样一种不良倾向:在行使职能时,它以行使国家权力的面目出现,但在获利时,它又可能以民间团体的面目出现。这就难免在评选“名牌”过程中因“同行是冤家”等因素导致评选不公。

类似这样的“怪胎”还有很多,机构改革后出现的很多行业协会之类的“二政府”都大同小异。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权力寻租合法化制度化。我们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权力应该在市场和公民权利面前有所畏惧,并有严格的法定边界。(《中国青年报》2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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