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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

2003-04-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5月,罗富均租用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一厂房与他人合伙开办炼铁厂。由于采用电炉炼铁电费较高,罗及合伙人感到利润太少,无法迅速“致富”。于是,他们以每月高出其他电工工人工资两倍的月薪请了一个叫“小五”的专业“人才”来偷电。

10月,供电局发现了该厂的窃电行为,在罗富均补交电费后将该厂的电表装入计度箱,并打上铅封。罗的合伙人见无利润可言,纷纷退股。此时,罗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继续打窃电的主意以弥补损失。他依然每月给电工“小五”高额工资,让“小五”继续窃电。至2001年5月30日案发时止,罗富均所盗窃的电力总量为19.79万千瓦时,价值7.77万元。近日,大渡口区检察院已将犯罪嫌疑人罗富均批捕,该案正在审理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据此,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富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日报》2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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