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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证据抓“小偷”被诉侵权

2003-04-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1月28日晚,毛某与一同事骑自行车途经北京某大酒店时,同事在路边公用电话亭打电话,而毛则在周围转悠。正巧大酒店部门经理肖某和几名同事从里面出来,他们见毛某“形迹可疑”,就大喊“捉小偷”,并一把拉住毛,肖的五六名员工也随即拥了上来,朝毛头部、腰部等部位一阵猛打,毛当即受伤。

今年4月,毛向法院起诉。毛以肖在大众面前称他为小偷,侵害了他的名誉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7000元。

肖在法庭上辩称,他亲眼看见毛在两辆自行车周围转悠,还拔掉了气门心,他还发现车锁也被打开了,认为毛在偷窃。肖说:“我看到他有盗车嫌疑挺身而出,是一种见义勇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才对,对方现在把我告到法院,而且提出叫我赔偿,这实在没有道理。”

律师点评:肖某怀疑毛某盗窃自行车,本应向司法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或在毛某实施盗窃时将其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肖某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指称毛某为“小偷”,又与他人一起将毛某打伤。因此,肖某的行为已侵害了毛某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毛某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今晚报》2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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