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临床试药先签《知情同意书》

2003-04-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重医附二院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4月6日宣布,公开招聘100名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的人员到医院试药,以了解国家级治疗和防治肝炎新药品的临床药效。据悉,早在1985年,重医附二院就设立了该基地,目前已有上千名自愿者参加了临床药品研究,但试药一直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公开招聘试药者还是第一次。

怎样保证试药者的合法权益?怎样让试药行为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正常开展?该基地张大志副主任说,试验药品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为了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双方签订《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享有充分知情权,医院的医生会向受试者详尽介绍新药的特点、试验目的、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受试者的权利。只有在受试者完全了解该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在自愿同意参加的情况下,才能开始临床试验,而且受试者有随时退出试验的权利。

我国参照国际通行惯例,也制定了部分有关临床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规定。然而,在这一体系中,法律形式的规范太少,而最为核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仍是一个行业性规范,对受试者的权益的具体保护,如知情权、伤害后果的认定及赔付办法方面,仍为一个空白。(《重庆法制报》2003.4.1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