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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4小时乘客获赔百元

2003-04-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全国首个《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日前在上海正式启用。凡在上海国际机场,由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承运人履行的义务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

《协定》规定,航空公司虽能使旅客当日成行,但延误超过四小时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1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次日成行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人民币2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之因和空中管制,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的,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尽快安排旅客成行,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休息,费用按现行民用航空法规定解决。(《羊城晚报》20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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