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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在法律门外徘徊

2003-04-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适龄人群的婚姻状况及两性关系,在我国一些地区正悄悄地发生变化。根据国家民政部最新人口趋势统计显示,2001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00万对,比上年减少40多万对。北京市统计资料表明,25—29岁青年人未婚增幅最大。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到周末,就别想找到杨军,他会关闭所有的联络工具。一心一意跑到北京通州与女朋友呆在一起。尽管两人刚相处了三个月,杨军已经在考虑结婚的事情。他经常对同事感叹:“结婚真好!我想结婚!”女朋友是高中学历,家境困难,他表示自己都能忽略。而与此同时,只要网上有前女朋友的信息传过来,杨军也会兴奋一天。跟同事聊天,凡是他说起“我们”曾经怎样怎样,同事知道那一定是他与前女朋友的故事。

其实杨军与前女朋友在外语培训班认识时就知道两人将来不会在一起,因为她一心想出国,而杨军只想练好英语为跳槽做准备。那时她刚与一男孩分手,也许是这个原因,他们很快相爱了,又很快同居了。钱一起用,饭一起吃,就是上班也在一家公司,房东一直以为他们是相亲相爱的一对小夫妻。但两年后,她终于取得奖学金,能去新加坡留学了。看着腾空而去的飞机,杨军知道,两人的关系也已成过去。

为忘记过去,杨军离开了原来的公司,搬了家。尽管她会把自己在异国的喜怒哀乐在网上告诉杨军,但她从不谈感情,其实在心里,杨军一直希望她能回头,直到春节前她告诉杨军自己有了男朋友。之后杨军才与这个女孩交往下来。可是他不想重新经历又一次同居生活,他开始渴望婚姻生活。

而小王与杨军的感觉却完全不一样。刚与同居五年的女友分手,他又开始了寻找下任女友的行动,而且已经29岁的他完全没有结婚的打算。他的理由是:将来离婚麻烦。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在1999年预测21世纪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走势时提出:单身不婚者增多,试婚有可能增多,同居数量有可能上升。

实际上,一系列的统计数字也似乎验证了陈新欣的预测。

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在北京市15岁以上的人口中,男性未婚人口占26.7%,女性为20.3%,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0.8%和2.2%。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未婚人口中,20~24岁和25~29岁年龄段未婚比例增长最快。

2002年,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成都和西安六大城市进行的新近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受访者相信未婚同居现象将继续保持增加的趋势。数据显示,京沪穗蓉四城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认为未婚同居现象会增加的比例要高于其他群体。

小刘与他的女朋友都来自新疆,目前他们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一个单元房里。他们说这边的租金相对便宜,可以多存些钱。小刘说自己不是不想结婚,是没有自己的房子,也没有户口,想等这些都解决了,办个风风光光的婚礼。现在两人住在一起,可以互相有个照应,家里也放心。

在IT界,同居者似乎更多一些。有些人不结婚的理由是希望出国。小张日前刚在北京东部买了房子,只等装修好了就结婚。他与女友已经同居三年多了,他一直在办出国手续,怕结婚了会影响签证,女友也想等他出去后把自己接出去,全力支持。但“9.11”事件后,美国经济滑坡严重,小张的一位师兄拿着软件工程的博士学位,愣是找不到工作。尽管签证已经下来,小张还是打了退堂鼓,他不想去美国后像师兄一样每天刷堆积如山的碗碟。这样,终于安心的他把结婚提上了议程。

小文刚被丈夫送到河北上学,她要参加那里的教学辅导,以顺利通过自学考试。20岁多两个月的她该算是新婚才对,因为他们刚领过结婚证。而这之前他们已经同居了将近四年。那时16岁的小文刚到北京不久,在一家小打字社打杂。26岁的他因为单位的打印机坏了,只好来这里求助,小文对这个大学生充满仰慕,而他也被这个漂亮小女孩的单纯与无助深深打动。因为家远在湖北的小文靠自己菲薄的工资租不起房子,两人相爱后,她就自然地搬进他的单身宿舍。剩下的时间,就是他等着小文长大,直到20岁的小文成为他的新娘。小文现在最大的梦想就是赶快读个文凭回来,找份工资稍高的工作,与他过安稳的生活。

像每天喝咖啡一样自然?

女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提高决定了其思想观念的转变,这是陈新欣对同居出现原因的解释。

“还有一个原因是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但实际上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男女的身体成熟早于其心理成熟,有性需求,婚前的性行为就可能发生。自然的东西与生俱来,不是靠法律、条文就能管得了的。”

同居者心态各异。记者的一位朋友刚搬进新居,确切地说,那是她男朋友的房子,他们计划今年五六月结婚,而她的房子租期刚好到了,不愿意再额外负担一份房租。于是他们提前进入“婚姻”生活。近日,她计划把一些老朋友请到家里看看,朋友们也丝毫想不到他们实际还是同居状态。一纸婚书对很多年轻人已经失去其标志性含义。

对同居,更多的家长也采取了宽容态度。陈新欣就毫不隐瞒地告诉记者,她25岁的儿子正在与一个女孩同居。他们在外面有自己的房子,很少回家。“这没什么不好,而且我儿子的生活自理能力还提高了,比在家里懂事了。”她说以前儿子基本不会做家务,现在每次回来又做饭又打扫卫生。“在他们没有进入正式的婚姻之前,就先练习练习。在一起过日子还是和偶尔住一起不一样。生活习惯、卫生习惯、思想观念等会有所变化。同居后,并不是以前想的那样幸福,就会有想法。”言谈中,她还是不经意透露出心疼儿子的语气。因为从儿子的述说中,她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儿子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家务,“即使我儿子晚上9点钟下班,她也会等他回来做饭。”这种情况下,她认为他们还是先同居比较好,“也许他们还有选择的余地。”

同居在国外更是司空见惯。冰岛总统奥拉维尔·格里姆松的前妻过世不久,他便在国家电视台公开宣布他又重坠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他的女友多丽特住进了冰岛总统府,并陪同格里姆松出访世界各国,而冰岛人对此的反应就“像每天喝咖啡一样自然”;去年,56岁的芬兰女总统哈洛宁与恋人同居15年后才第一次披上嫁衣;未婚的丹麦女文化大臣怀着6个月的身孕会见外国记者代表团;挪威王位的合法继承人哈贡王子更是爱上了单身妈妈玛丽特,并成为欧洲第一个公开与女友未婚同居的王子。哈贡王子还振振有词地说,“在结婚前,我们需要彼此进一步了解,我也需要和她的儿子共处一段时间。”同居在许多国家实在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为此,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都专门订立相关法规予以调整。

然而,并不是所有同居的男女在分手时都能好聚好散。

2002年9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统计数字,仅2002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理解除非婚同居案件238起,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法律掩住自己的眼

就在一方面我国同居者队伍悄然扩大之时,另一方面我国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婚姻法》只字未提未婚同居关系,而且随后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凡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都不承认是事实婚姻。从而彻底把由于同居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

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同居纠纷给法官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赵海对记者解释说,同居是个人选择,法律不会干涉,因此“非法同居”的提法已淘汰。同居符合法津原则,是个人的自由,不是道德沦丧。对同居关系,只要一方提出,法院就会解除其非婚同居关系,手续也很简单。但一般到法院来的同居双方,都是涉及双方共同财产或是子女抚养问题,审理、判决就会有难度,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目前针对同居纠纷,法院一般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尽管没实质上的区别,但在很多问题上还是与离婚有很大的不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尤其是有了孩子,就更复杂。他们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

2002年年初,一对男女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两人都是北京人,文化程度不高,双方都没有正式职业,全靠男方做些零星生意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是23岁的女方,说当时双方山盟海誓,尽管父母强烈反对,但他们还是选择了在一起,并生了一个孩子,希望能用既成事实说服父母。但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女孩发现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崇尚的是吃喝玩乐,经常很晚回家,并怀疑他对自己不忠,渐渐感到结婚无望。于是理智起来的女孩坚决要与对方分手,并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和给予自己孩子的抚养权。他们是在西城租的单元房,有价值两三万元的家具和电器,还有7万多元存款。

法庭根据《婚姻法》原则,首先判决对他们的同居关系不予支持,解除关系,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每月给400元生活费。考虑到女孩同居时年龄才20岁,经验不足,受到的伤害更大,而男方看上去老于世故,法庭尽量照顾了女方的利益,除一些家具和电器外,又分给她大部分的存款。男方尽管不同意,认为两人分手也有女方的原因,自己也很委屈,但也没过多坚持。

“这个案件判得不合理。”婚姻法专家巫昌祯这样认为。她说,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同居期间财产不能等同于共同财产,不能与离婚一样平分财产。一般对同居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各拿各的,除非能有证据说明自己对对方的财产获得作出过贡献。

赵海说如果按照各拿各的原则,就会伤害到弱者。这是不公道的,他认为自己的判决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精神,而不是死抠条文,毕竟现实与理论会有距离。在没有具体条文的情况下,每个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不同。因此在结果上肯定有区别,只要法官认为合理就可以。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他人没有造成伤害,法律就应该保护。

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撰文指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他认为,“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具有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之嫌。因此,还是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以“准婚姻关系”为好。立法应该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子女的亲子关系、准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作出规定。

然而,婚姻法专家巫昌祯坚持认为,我国尽管目前有同居现象,但还不像国外那样形成一个阶层,制定相关法律还不到时候。尤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刚确定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原则,又怎么能承认同居关系呢?而且如果通过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

因此,巫昌帧认为,同居是同居者个人的选择,产生的后果要自己负责。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到同居现象的存在”,杨立新说。他解释,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这也说明:一方面要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对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是不是存在尚待改进的地方。如果法律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制,更大的问题是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益眼睁睁地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法律与生活》2003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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