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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情父亲怒打“8元钱官司”

2003-05-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私生女索要抚养费

1973年,大学毕业生余德生被分到重庆发动机厂做技术工人。不久快30岁的他与漂亮女工张桂凤谈起了恋爱并同居。1974年7月,张桂凤生下一女婴,之后因为双方纠纷,失望的张桂凤带着女儿离开了余家。1975年6月,张桂凤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余德生支付女儿今后的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余德生每个月向女儿支付8元钱的抚养费。

调解书让他背负一生“债务”

法院将这份调解书的执行通知送达余德生的工作单位,从此,由重庆发动机厂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8元钱,交张桂凤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以后,余德生几乎把给女儿那8元钱的抚养费给忘了。

直到2002年3月,余德生发现,单位在他的工资卡中扣除的水电费过高。于是他找到财务科查账,财务科告之,扣款中还有一笔欠款,每月扣除8元。单位找出了20多年前法院对余德生下达的抚养费调解执行通知代扣款。余德生掐指一算,没有见过面的女儿已经28岁,按说不该要自己给付什么抚养费了。他找到单位,要求停止扣除这笔抚养费,单位却拿出那份调解书,说上面并没有付这笔款项的停止日期,除非余德生让法院重新来公函要求停止扣款,否则他们私自停止扣款就是违法。

余德生认为,既然女儿已经长大成人,又从来不肯跟自己见面,凭什么还要他继续给抚养费。余德生经打听得知,女儿早在1995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此后就没有再到他的单位领过抚养费。疑惑重生的余德生再次要求单位停止扣款,并说明这笔没有人领取的扣款用到哪里去了。

告了女儿告单位,索赔800万元

2002年6月,余德生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停止支付女儿余玲(现已随母改姓为张娅林)的抚养费,要求女儿返还1992年8月至1995年6月多领的抚养费。

6月14日再次开庭时,张娅林当庭退还上大学期间已领取的280元抚养费。

随后,余德生又以重庆发动机厂仍按月扣款至今已有10年,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财产侵害,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发动机厂将10年的抚养费退还给自己;同时,余德生认为,厂子扣留钱在当时具有当时的价值。既然单位扣了这笔钱,又说不出去处,那肯定是用在了单位的生产投入上。按照入股的原则,如果是入了股就应该按股东分红分利。加上银行的各种利率不断调变,要求厂里赔偿对自己造成的侵权损失共800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余德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至于在其女儿已经独立生活若干年后,仍被扣取抚养费的事实延续至今,为此,余德生自己是负有责任的。重庆发动机厂没有过错,只需返还余德生1995年至今代扣的672元抚养费。余德生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余德生的索赔数额之高让人吃惊,但他却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谁该为法院调解书的瑕疵负责。作为协助法院执行,为其代扣抚养费的单位,是否在这起天价索赔案中存在侵权呢?从法律的角度看,余德生要求从1992年起返还8元钱以及利息的要求是正确的,因为1975年的民事调解书确实有瑕疵,而这个瑕疵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如果本案涉及到的人和单位,都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话,也就完全可以避免当初法院这份调解书的瑕疵了。如果余德生本人能够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许问题就不需要等到28年后的今天才得到解决了。

(《深圳法制报》20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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