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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纷纷修改法律

2003-05-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些国家近两天紧急修订了各自的相关法规,为抗击“非典”和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传染病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依据。

新加坡国会4月25日通过《传染病法》修正案并立即生效。该法规定:任何新加坡人如果知道或怀疑自己感染了“非典”,必须到专门收治“非典”患者的指定医院就诊,除了求医之外不得出现在其他公共场所,否则政府可对他们罚款5000新元,并判其监禁;加重处罚违反卫生当局隔离令者,政府可给不遵令居家隔离者戴上手腕电子监视器,甚至可将他们强制隔离在医院或指定地点。

韩国国立保健院4月26日决定修改现行《检疫法》有关条款,将“非典”列入霍乱、鼠疫等严重传染病范畴。按照这一法律修正案,“非典”患者在治愈前必须进行隔离,疑似患者必须进行10天的强制性隔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处以罚款和徒刑。

瑞典政府最近完成《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工作。新法律规定:一是任何使他人有感染致命疾病危险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二是与严重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关系密切、并可能受感染的人有知情权,即病原体携带者自己或医生应通报病情。

(《北京娱乐信报》20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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