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将出租司机的宰客行为纳入治安管理范围,也没有规定骗取少量钱财就可以被劳动教养。乘客与出租司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出租司机出现宰客行为,则是一种价格欺诈,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应当按照价格法来进行调整,由价格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出租司机宰客行为固然应当受到惩治,但对其处理必须循着法治的轨道进行。武汉市公安局超越职权的举动实在是不可取。(《人民法院报》2003.5.9)
[值班总编推荐] 火车票改签要收手续费,何以引发争议
[值班总编推荐] 旅游消费火热 赋能美好生活
[值班总编推荐] 三秦大地 ... 内蒙古:全力打造光伏...
【四海文心】三评“过度娱乐化”
【详细】
“群岛哲学”视角下的个体意识与生活哲学
让盲评制度科学运转起来
全面推动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