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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闹纠纷司法解释来解决

2003-05-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司法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质量低下须赔偿或解除合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到期不办房产证可申请赔偿: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面积“缩水”逾3%可解除合同: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法律应予支持。(《文汇报》2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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