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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致人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03-05-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古莹莹(化名)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但上司刘联柱闯入了她的生活。1999年,刘联柱和古莹莹分别走出各自的家庭,2000年10月25日,历经磨难的古莹莹再次披上婚纱。

蜜月过后,刘联柱说想要一个孩子。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他们不允许再生孩子。古莹莹第一胎系剖腹产,又年逾30,生育会有风险。但为了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她不假思索就答应了。可丈夫却提出了一个更加苛刻的条件:为了刘家香火相传,必须生个男孩!

2001年7月,已有两个月身孕的古莹莹因劳累流产。为了实现刘联柱生儿子的愿望,当年9月,古莹莹再度怀孕。就在她怀孕5个月时,刘联柱听说超生要开除公职。已身为某物业公司总经理的刘决定打掉孩子,“不打胎就离婚!”刘联柱丢下这句话,摔门而出。古莹莹只好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后第三天,刘联柱把一份《协议离婚书》递给了古莹莹,从此再也不回家。

刘联柱还利用职务之便停了古莹莹住宅的水和电,古莹莹只好暂时住娘家。2002年3月13日,刘联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古莹莹这才知道:在丈夫眼里,自己只是一个“生育工具”。古莹莹试图挽留这个她深爱的男人。她请求有关领导和亲友出面做工作,又重新回到自己黑暗的家。但刘联柱当着她的面,用剪刀把窗帘划破,用斧头把衣柜劈烂,并且用很恶毒的语言侮辱她,古莹莹精神彻底崩溃了。

3月31日,古莹莹将一瓶剧毒“敌敌畏”一饮而尽,得知消息后的刘联柱却不肯去医院看她。古莹莹的母亲在收拾女儿遗物时,发现了女儿的日记和遗书,上面记载着古莹莹被刘联柱逼上绝路的情感经历。古莹莹的父亲、母亲、7岁儿子等联名将刘联柱告上法庭。

2003年1月,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一审判决:古莹莹自杀与刘联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在桂林引起了很大争议。中华女子学院法学教授李明舜认为,刘联柱虽然没有直接对古莹莹的身体施暴,但他却用足以造成古莹莹心理恐惧、精神痛苦的方式对古莹莹进行折磨,毫无疑问已构成家庭暴力。古莹莹虽非刘联柱亲手所杀,但却是因不堪忍受刘联柱的精神折磨而自杀,这与刘联柱的家庭暴力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对古莹莹的死,刘联柱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妇女》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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