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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为非典被隔离诉权仍在“保质期”

2003-05-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江苏常熟法院接受了市民李某的一例特殊咨询。李某称,今年4月20日,自己因出差疫区回家而被强制隔离,直至5月4日才被排除感染可能,重获行动自由。而李某在客户黄某处还有一笔3500元的应收款,欠条上具明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自己应当在2003年4月30日前向法院起诉,现在已超过诉讼期。

接待法官认为像李某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李某被强制隔离观察,已构成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其债权的时效在4月20日中止,从5月4日开始继续计算,到5月14日才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故5月9日李某来电咨询时尚未超过时效。在全力抗击非典的关键时期,广大权利人要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形,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报》20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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