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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刺死被救人补偿3.4万元

2003-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厉某与崔某(女)因谈恋爱未成遂产生报复杀害崔某之念,并购买了剔骨刀等凶器。2002年1月某天晚上,厉某酒后携带自制土枪一支及剔骨刀一把,骑摩托车窜至崔某家,用土枪将屋门玻璃砸碎。崔某与其父母及另一恋爱对象从屋内冲出,大声呼救,厉某持枪、刀殴打四人。该村村民刘某与王某(受害人)等人听到呼救声后,赶至崔某家门口,王某奋不顾身上前劝阻厉某,厉某持剔骨刀先将刘某左胸划伤,又抓住王某朝其腹部猛刺一刀,致王某死亡。厉某被判死刑且无遗产。

事后,王某的妻子及儿子将崔某及其父母与另一恋爱对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救四被告而被厉某刺杀身亡,四被告对王某的亲属应进行补偿。近日,山东五莲县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对受害人亲属补偿34064元。(《北京晚报》200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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