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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矫治”代替“劳动教养”

2003-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些年来,法学界关于改革劳教制度的观点很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目前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主张把劳动教养改为《刑法》里的轻罪。但这样做的一大弊端是这些人员全都被定性成了罪犯,这样,法院的案子就会办不过来,这么多人还可能遭致较为严重的社会歧视,不利于他们的矫治和真正的犯罪预防。

第二种观点主张把劳教人员的一部分纳入刑法,一部分给予行政处分。但这里有个两难问题:对于卖淫嫖娼、反复吸毒等人员,如果对他们作行政处分,就没有理由限制其人身自由数月甚或好几年,而不限制其人身自由,又不利于对他本人的矫治和社会防卫,因而,将他们界定为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对象,都不合适。

第三种观点,保留现行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把劳教决定改造为法律。这种意见也不妥,把劳教设定成“行政处罚”的设想最不可行点在于:行政处罚不能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年之久。

对吸毒、卖淫嫖娼、小偷小骗等行为进行调控是非常必要的,问题是怎样合理、合法且适度地来规范它。这样,就产生了第四种观点,那就是:以一种特殊的司法矫治处分来调控它。

这种司法处分的特殊点在于:此类处分既不是民事、刑事处分,也非行政处分;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刑事违法、又够不上刑事犯罪的人员,几乎可以涵盖全部现行可予以劳教的对象;在处分期限上,对一些特殊的适用对象可在一定期限内有弹性。例如对吸毒的人,可视其戒毒的需要来酌定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长短。

总之,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增设特殊司法处分,可将当前散置于刑法或其他法中的、适用于轻微刑事违法人员的非刑事处分集中统一起来,便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决,确保其从实体内容到程序的正当化。

屈学武说,矫治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限制自由一种途径。此类处分宜于更加开放。例如,美国有戒毒法院,实行的是简易程序,法官很快审结之后,戒毒人员就在外边戒毒,有专人定期为其作测试;限制期内体内毒素含量仍然超标,就会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戒毒。中国对此类犯罪边缘人群,是否可以采取诸如此类的社区劳动的办法来矫治其病态的人格或心理呢?(《工人日报》20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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