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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能承受之情

2003-05-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知音》海外版报道:于立靖出生在辽宁省鞍山市郊,爸爸患肝癌过早离世,妈妈独自拉扯她过日子。1994年,于立靖以优异成绩考上上海交通大学,昂贵的学费难住了母女俩。舅舅和舅妈主动拿出4000元钱资助。舅妈说:“你将来有了出息,可不要忘恩啊!”之后,舅舅每月汇给她100元,帮她度过了艰难的大学时代。

2001年,于立靖接到了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幸亏导师的一个亲戚借给她5万元,她才得以飞往美国求学。在美国读大学,奖学金只能勉强维持生活,而学费还得自己挣。可不久后,妈妈来信说,舅舅家的大表弟最近要订亲,女方家里要2万元彩礼,这笔彩礼钱要于立靖马上从美国寄回来。妈妈说:“人不能忘本啊!”于立靖只好拼命打工挣钱,人累得瘦了10公斤。2002年3月,她终于给妈妈寄去一张2500美元的支票。随后,舅舅又让她把表弟两口子办到美国去,于立靖实在办不到,只得婉拒;妈妈又让她包下表弟结婚几十桌酒席的钱,她实在没钱,只好寄去50美元作贺礼,却被舅舅当众摔到妈妈身上。

2002年圣诞节,舅舅哭着给她打电话,说舅妈得了晚期肝癌,求她看在舅舅供她上大学的份儿上,寄5万元医药费回来。万般无奈中,于立靖偷拿了大学实验室里用于实验的黄金。不料东窗事发。被抓后,她被遣送出境,并且十年之内不得再次入境。回国后她才知道,舅妈只不过得了轻度黄疸性肝炎。

为了还“债”,一位女博士毁掉了前程。那么,她到底该不该还这笔债呢?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魏晓东律师认为,舅舅、舅妈对她的资助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赠与必须是无偿的,不过可以附一定的条件。但是于立靖得到的赠与没有附带条件,所以在法律上舅舅不具备取得回报的权利,不能要求她给予“回报”。

魏律师认为,真正的症结是舅舅认为于立靖到美国后经济状况非常优越,而且这种优越恰恰是自己的资助成就的,因此要求“超值回报”。

“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弘扬,但从法律上说,于立靖压根就没有欠谁的债。是还不完的人情债毁掉了一个才女,逼出了一个贼。

那么,人们如何对待人情债呢?

有两条关于希望工程的“形象大使”、被人们称为“大眼睛”的苏明娟的消息耐人寻味。

一条是,如今已是大学生的苏明娟致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诚恳地要求自行退出中国青基会对她的捐助计划,希望“将这笔钱用在更多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身上”,她说“进入大学后,我应当学会自立自强,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完成学业。”

另一条是,苏明娟代表安徽省到另一个城市参加全国性的文艺展演,演出结束,苏明娟准备返回安徽大学上课,有关单位却希望她再留一天。她礼貌而坚决地回答:“不行,我要回去上课。”虽然小苏一再坚持,但最终还是又呆了两天。

从苏明娟的境遇我们应该反思传统的“报恩”思想。因为接受过别人的“施恩”,就无法拒绝别人的“报恩”约请吗?知恩图报应该提倡,这是美德,不可轻废,但是,必须弄清楚两点:一是,报恩——包括什么时候报恩、采用什么方式报恩——是受恩者的自由,甚至不报恩也是受恩者的自由;二是,施恩者不能要求接受恩惠的人必须有所回报,当你以慈善家的面目出现时,就意味着已经放弃了索取的权利。(《北京晚报》20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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