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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的再追问

2003-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14日,因孙志刚之死案(参见5月8日《文摘报》第3版),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月21日,在京的一批专家教授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孙志刚事件比较集中地折射出收容制度、社会管理模式、政府转型期间角色担当、对流动人口如何救助等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如何引导我们的制度向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的视角,去深刻地反思,对于大家都是一种无可逃遁的使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岿说:“这个制度可能在三个层面上纵容了恶性事件的产生。一是这个制度被赋予了一定的政治功能。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某种政治上的目的,可以把三无人员赶走;二是这种制度成为一种创收工具;三是这个制度可能把人性当中存在的一种邪恶暴力释放出来。”

沈岿还认为,从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角度看,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不得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国务院行政法规又不得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但是,许多地方的收容遣送条例都不断扩大国务院规定的收容范围,这本身就存在相抵触的问题。更何况,在《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规定以后,1982年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也就存在了与《立法法》相抵触的问题。

就目前违宪审查是否可能的问题,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现在公民只能够说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收容制度的审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这是个非常大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司法救济,对于公民合法人身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就大大的削弱了。也就是说,可能是基本部分都削弱了。中国最终要解决违宪审查这个问题的。”

沈岿建议说:“现行收容遣送制度以1982年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而《立法法》则是2000年开始施行。这说明制度的滞后导致其合法性危机。但是,我们很难避免制度的滞后。因此,关键问题在于我们有没有一种途径,可以对滞后的制度及时地进行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给受到制度约束的公民一个机会,对制度提出质疑和挑战。目前,《立法法》规定了公民的此项权利,但具体程序非常不完备。”(《工人日报》200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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