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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法”不容“私”?

2003-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房屋拆迁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原因之一是一些城市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对居民地上建筑物做了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而且无视私房主的土地使用权。

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私房主获得了房产证,根据我国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他们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

然而,一些地方为了部门、开发商甚至个人利益制定出一系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章、政策,剥夺公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某些行政机关片面引用和曲解《宪法》中“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而无视其中“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法律精神,在拆迁时只对私有房屋予以补偿。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杨炳芝的看法是:这实际上是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混为一谈了。从法律角度讲侵犯了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土地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应该视作是公民财产权的一部分,公民具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之所以这么说,一是根据房地产统一的原则,一是考虑了历史原因。“当初老百姓是拿积攒了多少年的积蓄买了房子和地皮,1982年以后国家拿走了所有权,使用权给留下来了,百姓的财产形式便从土地所有权变成了土地使用权。”

杨教授说:“开发商拿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得交钱,拿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不交钱?!老百姓提出补偿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此,私房土地使用权在拆迁时应得到补偿。(《中国经济时报》200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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