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廉政保证金”制度令所有人员都缴纳所谓保证金,而且是强行从合法收入的工资中扣除,不仅对大多数廉洁奉公的职工形成了一种无端的、隐性的人格伤害,还容易分散反腐斗争的注意力。其二,“廉政保证金”的这点钱不可能让贪官们打住腐败之手。其三,工资是职工的合法收入,如果未经职工同意,扣罚保证金显然有违个人意愿,是一种侵权行为。由单位缴纳的“集体部分”,实际上增加了政财负担,也是不可行的。(《发展导报》20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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