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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短信被公证

2003-06-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一位女士来到烟台市公证处,要求办理短信息公证,信息内容是一段男女亲昵的话语。该女士说,手机是其丈夫的,发这条信息的人与其丈夫经常保持亲密的电话往来,为保存证据,她申请为短信进行公证,以便进行离婚诉讼之用。烟台市公证处为其办理了这一罕见的公证。公证内容包括收到和发送短信的号码、时间以及短信内容,并证明此公证“是为离婚诉讼之目的”。

烟台法院一法官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对侵犯隐私权做出明文规定。而这条短信能否认定为证据,必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因此公证本身并未侵犯当事者的名誉。(《中国社会报》20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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