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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制定信息公开法

2003-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中国政府和人民经受了一场严峻的考验,也促使人们认真思考公民知情权的意义。

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人民就无法选择、监督政府。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还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的地位,以保护自己。比如,中国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非典”信息,使人民知道它的危险性和防治情况等,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治。在“非典”疫情初期,我们有着深刻的教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制定了信息公开法,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政府信息。如果向政府请求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政府负责文件和信息保密的举证责任。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当代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目的。中国从1980年开始启动了信息公开化的进程。以这次“非典”信息公开为契机,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学习时报》2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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