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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涉嫌盗窃获缓判参加高考

2003-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9月底的一天,北京市某重点中学的学生李娟(化名)看见篮球架下放着一台摩托罗拉手机,便顺手放进了口袋。本打算卖了手机再买个随身听,没想到手机却被人抢走了。2002年5月底的一天,李娟路过其他班级时,发现桌子上放了一台索尼随身听,便顺手拿走。后来由于害怕,她让另一位同学将随身听归还给了失主。今年2月,检察院就李娟涉嫌盗窃提起公诉。调查此案时,老师们都证实李娟平时是个表现不错的女孩。综合各方面考虑,法官决定对她进行缓判,李娟参加了今年的高考。

北京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说,对李娟暂缓起诉的初衷是希望她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她的高考成绩对判决可能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绝不是最重要的依据。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一般是3个月至1年,如果在考验期内表现得比较好,如没有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较低的刑罚。(《北京青年报》2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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