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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出路何在

2003-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报日前报道:武汉出租车管理出新规:宰客一次将被拘留,宰客两次一律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一项极其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它事实上完全剥夺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法定期限在1年至3年,其严厉程度远比管制、拘役,甚至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得多。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步洪指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是法律绝对保留的权力,劳动教养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设定。在《立法法》生效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不应再适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行政相对人适用劳动教养措施。

毋庸置疑,劳动教养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确发挥着快速高效的作用。但是,这种快速高效作用的取得有时是以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部分丧失为代价的。目前,劳动教养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缺乏必要的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没有申辩的渠道。此外,劳动教养因为没有严格、明确的对象和条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不经司法程序就可以决定限制乃至剥夺公民自由,这也远远地超出了法治国家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处置权限,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近年来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检察日报》20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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