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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丧拘留所之后

2003-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起拘留所内发生的人命案让栾学文一家在黑龙江省通河县小有名气,两年前此案曾在通河闹得沸沸扬扬。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这样一桩轰动全城的大案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后突然无声无息了。一审被判刑的被告——原通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所长张德生据说现在“又上班了”,而其他在场的犯人则难觅踪影。是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死者家属心理平衡了吗?死者家属说,一审的判决结果他们不满意,二审还未开庭,亲人的死亡过程至今是个谜……

那么,这个多家司法机关介入的大案,在全县百姓众目睽睽之下是如何收场的呢?记者近日赴通河进行了采访。

关进拘留所,两天一夜传来死讯

栾君臣死时37岁,家住在通河镇胜利村。他原为船工,在松花江上搞运输,由于近两年河运不景气,他又改行做了瓦工。他的母亲胡良云说:“2000年6月22日,我儿子栾君臣与施工的发生口角,他们就上通河县第二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来人没说什么就给他戴上手铐带到看守所去了,住了一夜,第二天他就死了,我儿子死得太冤啦……”事情的详情是这样的:闲坐家中的栾君臣被一阵阵响声所惊动,他趿着鞋来到院子里,发现门前竖起了一根电线杆,同时,他家院子里的几块垫路用的石头被民工偷偷填进了坑里。栾君臣要求民工把石头挖出来放回原处。五位民工是老少爷们一家人,人多势众当然不会听从栾君臣的摆布,结果发生纠纷。栾君臣与五个人对打占不到便宜,于是,随手捡起一根铁丝将对方一人的手臂戳伤。被扎伤的民工当即来到通河县第二派出所报案,之后就住进了通河县人民医院。

当天11时许,栾君臣被第二派出所民警带走,送进了通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大约是第二天傍晚,拘留所里传出了栾君臣的死讯。通河县检察院的调查结果是,栾入所的第二天,即6月23日17时许,有逃跑的企图,拘留所的所长张德生责问他为什么要逃跑,栾坐地上辱骂并用脚踢张德生,张德生给了栾两个耳光,其他在押犯人也对栾君臣一顿暴打,而后张德生又让人给栾君臣双手背后戴上手铐铐在监室的暖气管上,致使栾君臣疾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据警方调查,栾君臣平素没有前科,仅仅是因为与人发生纠纷被行政拘留。法医鉴定,死者身上多处伤痕,其中6处明显钝器伤。死因是,栾君臣因患心肌病及肝脏病在外伤刺激下诱发循环、呼吸系统衰竭死亡。

回忆起事情经过,死者的二姐栾君丽说,当时她就有一种不祥的预感。6月23日上午10时许,通河县第二派出所的代理所长韩铁成来到栾君丽的干洗店取裤子,当时他刚提审完栾君臣。栾君丽询问情况,韩的回答是:“没事,他在那儿砌大墙呢。”当天下午栾君丽又找到一位公安局的熟人探听情况,她就怕栾君臣没“进去”过,不知深浅在里面挨揍,但最终还是没见到栾君臣的面。

大约当晚9时许,第二派出所代理所长韩铁成神色紧张地敲响了栾君丽家的房门,告诉她:“对不起,咽气了。”突如其来的死讯,让栾家乱作一团,一家人当即赶往通河县人民医院住院处。但家属找了一圈却没发现尸体,而且问谁谁都说不知道。最后,一位好心的食杂店店主告诉他们,别找了,早就送到火葬场去了,根本就没往太平间里停放。6月24日10时许,在家属的一再坚持下,公安局终于同意家属见尸体,此时距栾君臣死亡时间已经16个小时。邻居伞国志陪同家属一起来到了殡仪馆。据他回忆:“死者一丝不挂,到处伤痕累累,更让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死者的衣服被扒掉了,扒完的衣服放哪了,尸体还被冲洗得干干净净,头发还湿着呢……”

调查组联合调查,拘留所长被抓又放

在家属的强烈呼吁下,通河县以检察院为主,组成了由人大牵头,法制办、政法委、公安局等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入手调查此案。8月2日受理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在押人员武振友、龙长江等人都证实张德生动手打了死者,导致在押人员一哄而上群殴。8月21日,张德生被刑事拘留。

通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通河县法院受理此案。死者家属松了一口气,9月3日,死者火化,但仅过两天就有人告诉栾君丽看到张德生被放出来了。此后,调查取证工作出现了困难。

对于张德生被放出一事,家属表示不理解,并要求调查组作出解释。在一次有死者家属参加的通报会上,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专门的解释。调查组一位负责人是这样说的:“考虑到当时对张德生的拘留已经超期了,一般刑事拘留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也不超过10天,所以办理了取保候审。但这时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9月3日火化,9月5日人就给放了……第二个问题是,检察院9月5日取保候审就没通知公安局。(公安)局领导看到他问,你没事了吗?张德生说,没事了。‘没事你得上班呀,不上班在家呆着行吗。’就这么着,张德生真的就上班了……后来听到你们的反映,检察院这才通知公安局张德生是取保候审,公安局那边说,不知道啊,真不知道啊……”

证人当庭翻供,两个耳光成焦点

12月底终于等到了法院开庭审理,在审查过程中怪事不断,有的证人法庭反悔,重要证据——死者的血衣始终没有找到。

张德生是否带头打人是本案定罪的关键依据。就这个问题,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开庭伊始,检察院公诉人芦士林首先发言:因栾君臣逃跑被抓,张德生问他跑什么,栾又踢又骂,所以张德生上前打了栾君臣两个耳光……

公诉人的话音刚落,张德生就予以否认:“打我踢我属实,但我没还手,也没打过他耳光。”

接着证人先后出庭作证,有人肯定地说打了,有人说没打,有人说最近记性出了毛病,记不清了,还有人说,张所长只是在栾君臣脸上摸了一下,“没发出一点声音,这能叫打吗?”

原告律师肖景河发言时对此案提出三大疑点:

1、法医鉴定书上说明栾君臣身体上有六处钝器伤,这六处钝器伤是怎样形成的,是谁打的?钝性物体到底是什么?是木棒、刀把、手铐还是枪托?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没有说明……

2、被害人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这一点值班大夫高云峰和护士张旋都已作了证词。当时,被害人到医院既然已经死亡,为什么不通知家属,不进行冷冻,不送医院太平间,而是直接送到火化场?当时有管教干部在场,谁让把尸体送到火化场的?而且,家属见到尸体时,被害人是裸体,血衣哪里去了,谁给扒下去的?

3、起诉书认定,张德生打两个嘴巴子致使其他在押人上前殴打,那么其他在押人犯是谁应该明确,同时在民事赔偿方面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后谈到这起案件,肖景河认为,本案不只是打两个嘴巴、踢两脚那么简单,从死者家属拍的13张照片上看得很清楚,死者眼部淤肿,阴部肿大,说明死前被殴打得很严重,但让人不理解的是,庭审调查和判决把重点放在两个耳光上。

曾参与辩护的另一位律师侯慧娟说:“从栾君臣所遭到的损害来看,可以判断已经构成犯罪了,关键就是找到具体行为人是谁。我觉得这不是什么疑难问题,因为栾君臣不是暴尸街头,找不到人,不知道是谁伤害的,就这么几个人,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拘留所长被判徒刑,发回重审无声无息

2000年12月27日,审理完毕,通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一审查明,2000年6月23日17时许,被行政拘留人、被害人栾君臣,在行政拘留所企图逃跑时,被行政拘留所内的在押人抓住,被告人张德生到场询问被害人栾君臣为何逃跑,栾辱骂并用脚踢张德生,张随即打栾两个耳光,致使龙长江等在押人对栾君臣进行殴打。被告人张德生制止后,让他人给被害人栾君臣戴手铐,因戴不住,又让他人给被害人栾君臣双手背后戴上手铐,押回监室被铐在监室的暖气管上。当日19时许,被害人栾君臣疾病发作,大小便失禁,送往医院无效死亡。

一审认为,张德生让他人给被害人栾君臣背戴手铐,铐在监室内暖气管上,引起被害人栾君臣在外伤刺激下心肌病、肝脏疾病复发,诱发循环、呼吸系统衰竭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检察机关指控正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德生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害人家属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他们认为,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查清,公诉材料避重就轻,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判处;即使不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也属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3至10年。家属就民事部分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张德生也认为判决不公,提出上诉。

2001年2月21日,中院以本案犯罪事实并未查清为由,作出裁定,撤销通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接到中院的终审裁定后,栾家苦苦等待再审开庭的消息,但几个月过去了却始终没有动静。大约在2001年5月份,栾家没等到再审开庭的消息,却等来了一个用老百姓的话说是“私了”的音讯。据死者家属介绍,某司法部门的领导亲自出面做工作,在遭到拒绝后,还多次打电话进行协商。

此时,栾家面临的形势是,栾君臣案履行司法程序已审理近一年之久,相关人员抓抓放放几经反复,一些重要证人不知去向,当年没调查清楚的事情现在更难以取证。

2001年6月27日,栾家妥协了,在一份协议书上签了字。栾家开价20万元人民币,最终获得协议赔偿10万元。

记者采访时,栾家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据说是与通河县公安局签的协议书。协议书的“赔偿请求人”为栾学文(栾君臣之父),并列请求人为胡良云。“委托代理人”一栏空缺。“赔偿义务机关”为通河县公安局,“法定代理人”为耿沩国(原通河县公安局长)。协议内容在强调了死亡原因系“因患心肌病及肝脏疾病非致命伤死亡”之后,同意赔偿“死者栾君臣死亡赔偿补偿金及生前抚养父母、儿女必要的生活费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下面有“赔偿请求人或代理人”栾君丽(死者的二姐)的手写签名,“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通河公安局的圆形公章及当时的公安局长耿沩国的方形名章,“鉴证人”一栏后面是通河县检察院检察长耿长山的手写签名。

律师:这是一份违法调解书

刑事案的调查会不会因家属不追究责任而终止?赔偿方作为司法机关签这样一份协议用意何在?

律师侯慧娟认为,这份协议对刑事部分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本案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也无权左右刑事案件的调查。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律师姜启凡。他认为,打击惩治犯罪是国家义务,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不但刑事案件的调查不会因死者家属不追究责任而停止,相反,还必须有一个结论,这个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存在。姜启凡认为,这份协议本身是违法的。他说,作为国家赔偿应当先认定损害事实发生,以及国家机关的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份协议书基本事实模糊,死者被殴致死,谁是主要嫌疑人,是犯人还是民警不清楚。如果是犯人那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再由国家赔偿没有道理;如果是管理不善,那就应该认定责任的大小及赔偿额度,协议书里面没有体现。同时,赔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怎能以一纸协议的形式放弃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协议是一张不平等“条约”。

据有关人士介绍,发回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重审,并按照内部指导函的要求进行纠正。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可以退回公诉机关重新侦查,公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如果侦查机关查不出更新的证据,公诉机关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或是宣告无罪,同时送达法律文书。

记者从死者家属方面了解的情况是,自从协议签订后此案没有进一步消息,同时也没接到法院再审或宣告无罪的法律文书。

律师周长喜介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以,从规定上看,下级法院接到裁决后必须重审,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商量余地的。(《法制与新闻》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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