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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用于职工未贪也要判刑

2003-06-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贵州省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管理所代理所长朱长寿想不通,将人家送的39万元“回扣”用于为职工谋福利,自己没有多得一分钱,却要被判刑。近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作出判决,以单位受贿罪处罚路灯管理所人民币39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朱长寿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0年6月至8月期间,路灯管理所取得一工程承建资格,朱长寿代表单位与辽宁某照明器材厂签订了一笔价值300多万元的路桥护栏灯购销合同。之后,照明器材厂送给路灯所39万元“回扣”。(《人民法院报》20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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