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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更改合同无效

2003-06-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家住北京万寿路的李先生称,今年年初,他与中关村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4600元。4月中旬,公司下发了一个工资调整通知,规定每月给李先生发放原合同约定月薪的60%,其余部分根据业务状况考核后核定。李先生提出异议,公司方未理睬。6月8日,该公司以迟到为由将李先生辞退,还扣掉了李先生当月应领取的40%的工资。

对此,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宋女士称,辞退李先生是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处理的,并不违反劳动法。但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认为,李先生所在的单位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对的。在未取得李先生同意之前单方面作出变更通知是无效行为。(《华夏时报》2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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