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空气官司耐人寻味

2003-06-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从法国来上海打工的石林租到了一套新装修的房子。6月12日,石林与房东双方签下了租房合同。按照约定,这套房子在2002年6月14日到2003年6月13日期间,归石林使用,石林每月支付3800元房租。石林爽快地付清了两个月的房租7600元,同时按约定给了房东7600元作为保证金。

可是,石林每天一进家门,总会闻到一股浓烈的异味,开始他并没有在意。他兴致勃勃地请来朋友作客,可是朋友一进门就说房间里味道太重。在朋友的提醒下,他开始刻意关注自己的身体。结果发现除了眼睛疼痛以外,自己老是头痛,每天都保证8小时睡眠的他,却总是感到很劳累。石林决定对屋内的空气作一番鉴定。

去年7月1日,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的检测人员上门来检测,得出了房屋里的空气甲醛含量严重超标的结论。7月3日,石林约见了中介和房东并正式向房东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希望房东能退还自己已付的租金和保证金,但房东不肯。石林又请预防医学研究院做正式房内空气检测鉴定。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是: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标准。

9月26日,石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房东归还两个月的租金和保证金。一审法院根据检测结论支持了石林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时法院认为,由于石林实际对房屋使用和控制了两个月,故其要求房东退还两个月租金的诉请法院无法支持。对于保证金,法院则判决房东应予退还。

石林一心想要讨回房租,他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今年5月9日,第二中级法院改判了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法院认为,作为租赁物的房子存在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情况,石林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房屋中空气质量方面的缺陷,使得房子不具有实际使用价值,故解除合同的责任应由房东承担,房东无权要求石林支付房屋租金。

这一终审判决告诉了人们一个法理: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第一位的。(《新民晚报》2003.6.1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