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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法官惩戒规定

2003-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规定共20条,其中包括:法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

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记大过、降级、辞退、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京华时报》20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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