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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言也不能随心所欲

2003-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10月19日,北京某高校学生吴某在搜狐网校友录上发现同班同学白某某对其发表了大量侮辱人格的留言。吴某气愤至极,在与白某某理论中双方发生争执。当晚,白某某再次在校友录上对吴某进行辱骂,并表明事件原因系吴某有意挑拨其与女友单某某感情,致使二人分手。因不堪忍受巨大精神压力,吴某将白某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白某某无故在搜狐网校友录上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吴某进行辱骂,致使吴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吴某的名誉造成损害,对此,白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白某某在班级内及搜狐网校友录上公开向吴某道歉,并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制日报》20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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