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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赏高分生”有诈

2003-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山东大学某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2001级学生谢进,当年被该校“高考原始分640分至659分获得者,免除4年学费、住宿费,学生本硕连读、任选专业”的招生政策所吸引,并以640分的高考成绩考入该校。然而,进入第二学年,依据该校教务处《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学校以谢进第一学年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课程为由,收取了其学费、住宿费共计4600元,并取消了他“本硕连读、任选专业”的资格。

谢进认为山东大学的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学生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利益。今年2月,谢进将山东大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该校全面履行招生简章中关于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待遇的规定,并退回违约收取他的学费、住宿费共计4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奖惩及管理,是其自主管理的权利,学生有遵守的义务。而由于二者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6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该生起诉。原告谢进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日报》200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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