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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哪些公证出错要赔偿

2003-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26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因过错给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为:因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出具文字或数字出现差错、缺少必要要素或用语不当或制作不符合规定等瑕疵影响公证文书效力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北京晨报》20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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