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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违约被判赔25万元

2003-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峨嵋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中国刑侦1号案》(现名《末路》)。该剧摄制组与男演员吴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内容为:摄制组聘用吴某于2000年6月23日至10月5日参加电视剧摄制工作,每集2800元酬金;聘用期间,吴某的食宿、差旅等费用均由摄制组负担;如因吴某的原因影响拍摄,吴某负责赔偿给摄制组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年6月22日,吴某从摄制组取得2万元,进入摄制组拍戏。8月17日,在某外景地拍摄时,吴某因休息房间问题与摄制组负责人发生争执,第二天上午没有参加拍摄,下午便向摄制组提出了包括休息时间、生活保证、工作职责、交通问题、表演安全等内容的补充条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天后吴某不辞而别。摄制组不得不更换另外一名演员出演吴某扮演的角色。

2001年7月,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12月17日判决后,金英马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吴某赔偿金英马影视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北京青年报》200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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