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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到“家”就能司法清廉?

2003-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某地法院与法官的妻子(或丈夫,下面姑且用“妻子”作为法官配偶的代称)签订责任书,要求她们八小时之外对法官丈夫进行盯人式“监督”,丈夫外出要先盘问清楚干什么,跟何人在一起,吃饭谁付账,在什么地方吃饭,而且还要定时跟法院汇报丈夫的行踪。法院对于表现好的妻子授予荣誉称号外加奖金;表现不好的,则要负连带责任。这样的做法,我觉得不甚妥当。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关系之一。夫妻之间需要互敬互爱,爱的基础是相互信赖。一个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的制度或做法足以损害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长久地看,付出的代价将远超过它的收益。

这一做法不妥的第二个理由是,它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迄今为止,妻子因为丈夫受贿而向官府告发的情况还是极其罕见的,更常见的情况反而是“夫唱妇随”,甚至是妻子站在受贿的“第一线”。因此,试图用这样的措施减少法官收受贿赂恐怕是一厢情愿。

这一做法不妥的第三个原因是它有一个前提假定,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比,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然而,这种优越性是否存在本身就是大可怀疑的。报道显示,法院院长以及纪检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等在这个监督链条中居于最高层次。那么,一个问题自然而然地就会被提出来:是什么因素让这些行政官员具有了在道德上监督法官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正当性之基础在哪里?因此,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老难题就会摆在我们面前。

司法的清廉与公正取决于路向正确的制度建设。这才是使法官能够长久地保持廉洁和公正的治本之策。(《北京日报》20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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