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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小偷抓了放,放了抓?

2003-07-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19日晚,在杭州市古荡区一家超市门口,区刑侦中队“反街头犯罪活动小组组长”施警官带记者去探访这里的“艾滋病”小偷。

施警官介绍说,游荡在这一带的吸毒者有十几个,大部分来自广西某县,因共享针头吸毒而感染艾滋病。“看到了吗?那个人就是!”施警官突然指向正在过马路的一个脸色黯淡无光、身高刚刚超过1.6米、披头散发的小伙子。

“他们每天晚上出来偷东西,然后买毒品。”施警官说,“我们经常这样跟着他们,一直等他们正在偷时,把他们抓住,让他们把东西归还失主。然后放了。”有趣的是这些人在被抓时从来不反抗,“因为知道抓了之后我们还得放他”。

携带艾滋病毒的违法犯罪分子应该怎么处置?这不光是施警官所面临的困惑。杭州某区公安分局一位警察说,他第一次抓到携带艾滋病毒的小偷后,“我们报防疫站,他们登记完就走了。我们问,人怎么办?防疫站说他们不要。我们也没敢把他们关起来,那么多人关在一起,如果他把别人感染了,谁负得起这个责任?”

从某个角度看,警察与小偷的故事更像一个黑色幽默。“我们每天跟这帮人打游击,一天不下6趟。从每天上午9点一直跟到这一带所有夜市收工。抓进来,至多帮事主拿回物品,然后放人。”古荡区某派出所副所长面临同样的尴尬和无奈。

根据杭州市禁毒部门今年5月的一份文件,自1997年至今在涉毒人员中已查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6人,其中77.45%是经吸毒感染,年龄最小的只有12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其中第一条就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法律到他们这里就中断了。”

“社会保障制度也有缺陷。这些人的身份是双重的,他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其次又是需要救治的患者,我们希望有一个完善、明确的处理机制。”

更让警察们担忧的是这部分特殊群体对社会形成的潜在威胁,一是他们重复性犯罪,二是将艾滋病毒感染给他人。(《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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